年第1号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》(年第16号)的有关精神,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,原《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》收载的、有临床习用历史的豆蔻仁粉、砂仁粉、林下山参粉、人参粉(含园参)、肉桂粉、狗鞭(狗肾粉)、灵芝粉7个品种,停止执行《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》年版;确有临床需求,可临方炮制。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,按原规定执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

年1月10日

(公开范围:主动公开)

上海药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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